校園濫訴有解?從教育法規、親師溝通到師資培育的問題與改善
「無力、無願、無能」的三無教師日益增多,校園濫訴真的是因為〈解聘辦法〉嗎?張金章主任為文從教育法規陷阱、親師溝通困境到師培體系改革,深度剖析教育現場的根本痛點。幫助老師掌握法規權益,找回專業管教的勇氣與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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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摘要
期末陪孩子校外教學,園內入口速食店用餐區某種程度就是國教實況縮影:高年級孩子人手一機,連線對戰大聲喧嘩,休憩時零食配速食,滿桌滿地垃圾,無視旁人的追逐、打鬧、穢語……坐在角落的帶隊師長僅抬頭一眼,隨即低頭不作聲。
無力管教、無願管教、無能管教的三無教師日益增多,究竟原因為何?媒體輿論多將目前教育現場教師荒、準教師卻步、教師自殺/自傷、家長濫訴與學生偏差行為等問題,歸因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規定之校事會議制度。然而,教育現場的困境真有如此單純?當前教育法規、親師生溝通,以及教師專業支持等面向,有何值得檢討與改善之處?以下為筆者剖析。
一、教育法規傾斜,不利學校輔導管教
《教師法》、《兒少保法》與〈教師考核辦法〉三法交織讓教師在輔導管教時受到高度限制,也成為家長投訴的重要法源依據。
(一)《教師法》、《兒少保法》、〈教師考核辦法〉構成動輒得咎之管教體制
1.《教師法》與〈教師考核辦法〉規範過嚴
《教師法》、〈教師考核辦法〉、〈輔導管教辦法〉規範之懲戒與懲處事項涵蓋廣,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多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兒童人權高張下受嚴格標準檢視,即便教學經驗豐富的師長,輔導管教皆戒慎恐懼,擔心不慎觸法。以往可行管教現在可能違法,但現行合法管教對極端值學生又無效,只得消極應對以求自保。
有關教師合法與違法管教認定基準及案例樣態,應制定全國一致的明確規範,避免認事用法謬誤讓教師畏於管教。
各界熱議的〈解聘辦法〉僅為程序法,雖有調查時程規範較寬鬆、對教師保障不足之待改善處,若能由立法院制定,落實法律保留原則,回歸《憲法》對教師工作權與財產權保障,應可改善諸多問題。
2.《兒少保法》未區分家庭與學校管教權限
《兒少保法》制定目的在於防範兒少管教照護極端值。然而孩子在家個別生活,在校團體活動,兩種場域被要求之常規秩序應有不同,即家庭與學校管教權限理應區分,不該用相同尺規檢視。
尤其 2010 年《少事法》修訂後,12 歲以下兒童除罪化,矯正孩子非行責任全權移轉至教育體系,司法警政不介入 12 歲以下兒童偏差行為,在兒童人權備受保障情況下,反見非行兒童侵害良善孩子人權,學校又無實權管教的困境。
受害家長明白在警政不介入,學校無法有效懲處,而加害學生家長又不願正視子女偏差行為積極管教時,只得先申請校園行政調查,取得報告再到法院民事提告求償,希望藉由法律責任迫使對方正視子女偏差行為。如此迂迴的處理模式,不僅增加家長的時間成本,更大幅加重學校行政負擔。
(二)行政調查配套法規不利教育人員
1. 暫時停聘啟動時機與教師救濟權益欠缺明確規範
《教師法》第22條所定之暫時停聘,原應適用於涉及剝奪教師工作權的重大懲戒案。然實務常見考核懲處因外界關注、各種壓力逼迫下,在未有明確事證、調查未釐清全貌時,先暫時停聘受調查教師。
此時被停聘教師無「即時救濟」管道,無論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均難及時回復工作權,僅能被動接受停聘處置,欠缺實質自救途徑。因此,暫時停聘的啟動要件、適用時機及教師的救濟權益,應於《教師法》修法時予以明確規範,以兼顧程序正義與教師權益。
2. 限制教師介聘應有明確時程與適用規範
《教師法》第30條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制介聘對象為涉《教師法》第14、15、16、18 條校事會議「懲戒」調查者,並未涵蓋考核會「懲處」調查對象。
然而,實務上各縣市負責教師介聘之聯服小組多不分「懲戒」與「懲處」,「從嚴認定」受調查即管制調動。
但「進入調查程序」的起算點為何?係學校知悉檢舉日?正式受理檢舉日?抑或第一次調查日起?相關法規均未明確規範。加上調查期程動輒半年以上,教師調動權受阻。主管機關應函釋或修法,明確界定調查程序的起算點及限制期間,避免執行標準不一,影響教師權益。
3. 諮商資格回歸無罪推定,提供教師必要支持資源
教師因遭檢舉進入調查程序時,身心承受巨大心理壓力。但依〈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被列為排除對象,不得使用諮商資源。
條文中「處理程序」之定義待釋義,教師進入調查程序並不代表已認定違法或必然受到懲戒,在調查結果尚未確定前,應回歸無罪推定原則,保障教師基本人權。更重要的是,調查期間往往正是教師最需要心理支持與專業協助的階段,若排除其使用諮商資源,反而與制度設置的初衷相違。
正值各界關注教師受濫訴所引發種種問題,上述法規需通盤檢討,公聽會或修法研議時應廣納教師、家長與教育行政人員意見。尤其一線處理衝突有經驗的學務人員,最了解溝通不良導致進入調查之真實成因,而具豐富調查與調和經驗的調查員,能透過專業協調,化解親師衝突,促成撤回檢舉。法規修訂應參酌近期法院實務見解,保護認真師長工作權、適度防杜無理家長濫訴、確保多數學生安心受教的學習權。
(三) 善用人工智慧分析事件,掌握實況並積極防制
根據教育部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顯示,涉及教師被投訴之「管教衝突事件」,108 年《教師法》修法前為 1,365 件,修法後逐年增加,至 113 年為 4,558 件。至於〈解聘辦法〉修訂後案件數是否確實下降?抑或僅由校事會議轉至考核會處理?教師遭濫訴的情形是否因此改善,各界仍有不同看法。
若欲真正掌握教師遭投訴與濫訴的實際情況,主管機關應完整公布〈解聘辦法〉修正後的教師受投訴總案量,以及經四人審議小組分流後,分別進入校事會議調查、考核會調查、不予受理等案件的實際數據。唯有呈現完整的案件流向與處理結果,才能作為制度改革的客觀依據。
然而,案件統計不應只是數字的累積。校安通報系統雖已建置大量校園事件資料,但始終未見將數據整合運用於前端防制,各地方教育局至今仍以人工逐月彙整教師受調查案件,徒增行政負擔。加上統計資料公布延宕,例如 113 年《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遲至 115 年 2 月才公布,外界難以及時掌握教師受調查的真實情況。
目前包括學校型態、教育階段、案件數量、調查期程、調查結果及救濟情形等資料,皆缺乏完整且即時的分析。既然學生霸凌事件已於校安通報系統建置專屬子系統,教師受調查案件亦應比照辦理,由各校通報後依案件進度持續更新,並導入人工智慧進行即時分析,建立透明、完整的數據資料庫,才能真實反映教育現場,作為制度改革與預防措施的重要依據。
二、親師生教養與溝通文化差異產生摩擦
濫訴原因甚多,主因仍為家庭教育觀與學校教育體制的磨合衝突所致,當家庭教育價值與學校班級經營、團體規範缺乏共識,再加上投訴成本低,往往使學校疲於處理各類申訴與爭議。針對上述困境,筆者綜合多年教學、行政及校園事件調查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一) 針對親師生衝突高風險對象,落實前端防制
據筆者觀察,易涉入校園事件的學生亦有其特徵,往往集中於下圖右上方第一象限,具有交友技巧不佳、欠缺自信、行為偏差、衛生習慣不良、情緒困擾等外顯特質。是類學子若處於班級規範寬鬆、同儕包容度不足之班級,最容易衍生生對生甚至師對生衝突與投訴事件。
針對特定學生,應重前端預防而非事後處理,包含:課責家庭教育裁罰失職父母、降低班級人數減少生生與師生衝突、導入中小學校安人力穩定校園秩序、增加特教助理員編制陪伴特殊孩子、下修矯正教育年齡層導正偏差行為,唯有建立有序校園,孩子才能穩定學習。

圖片提供:張金章
近年演算法推播加劇網路成癮問題,過度接受網路刺激可能造成認知偏差,部分學生出現屢勸不聽、甚至日益惡化的偏差行為;長期輔導未見成效的情緒問題,值得思考是否涉及早發性精神疾病因素。若屬此類情況,僅依靠二級輔導或三級諮商,未必能有效改善,需及早結合醫療專業介入。
面對科技快速發展帶來新挑戰,教育模式與輔導策略應與時俱進,及早辨識高風險學生,提供適切教育、輔導與醫療支持,強化預防工作,才能真正從源頭降低校園衝突與投訴事件的發生。
(二) 以行政調查與司法裁判取代教育輔導管教功能之教育現場
近期處理校園事件,筆者發現,拒絕承認錯誤、習慣合理化自身偏差行為的孩子愈來愈多;而在調查訪談中,急於替子女找理由、拒絕讓孩子面對錯誤的家長,也不在少數。例如「我會打大雄,都是因為他先……」、「我家胖虎很乖,他會動手一定有原因……」等說法,看似為孩子辯護,卻忽略了機會教育的真正意義。家長的角色並非急著替孩子開脫或代為處罰,而應把握事件發生契機,引導孩子正視自己偏差行為、學會反省與承擔責任,這才是真正對孩子有益的教育。
教改之後,傳統校園權威逐漸解構,但新的秩序與權責分工卻未能同步建立。在部分校園中,不守規範的學生與無理取鬧的家長,反而成為最難約束的一方,導致親師生衝突日益增加。當家長不信任學校,或認為學校已缺乏有效管教權限時,便容易將行政調查與申訴機制,作為解決親師生衝突與溝通問題的主要手段,而教育原有的輔導與教化功能,也因此逐漸被行政調查程序所取代。
三、師培課程體制有待與時俱進
自由多元的當代社會,父母對孩子教育的期待與過往差異甚大,即便身為教育人員,也常聽到同仁抱怨子女就讀學校或師長,可見學校經營與教師專業之提升已刻不容緩。尤其現行師資培育課程,在教育法規、特殊教育、輔導知能及親師溝通等面向,仍有增能與強化實務訓練的空間。
(一) 師培體系能否培育符合新時代需求的師資
校園濫訴日益增加的環境下,多數師長仍堅守教育崗位,陪伴孩子成長。從實務經驗可見,具特殊教育或心輔專長的教師,在學生輔導與班級經營上通常更具策略,能以多元適性方式引導學生。特教教師與專任輔導教師與學生相處時間長、介入頻率高,但因具備專業知能,實際觀察被訴情形反倒相對少。
此外,具備校外職場歷練的教師,例如曾任補教教師者,往往在親師溝通上更圓融成熟;具有法學背景的教師,則較熟悉教育法規,能兼顧法、理、情三個層面處理親師衝突,在輔導與管教尺度的拿捏上也更為精準。而真正有能力、有意願投入心力陪伴學生的導師,更是營造友善校園的關鍵。班級是學生學習與互動的基本單位,具有教育熱忱的導師,即使面對背景多元、差異較大的學生,仍能建立互信互助的班級氛圍。
面對教育環境快速變遷,家長的教育觀念與學生的成長樣態都與過往不同。師資培育體系是否能因應時代需求,培育符合現場需要的教師,值得省思。若從近年教育現場面臨的問題來看,師培課程在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教育法規及親師溝通等專業能力的培養顯待提升。如何讓師培生具備面對高壓複雜教育環境的能力,是師培改革重要課題。
(二) 當教職不再穩定,職涯下一步?
日治時期延續至今的師範體系,畢業即就業,終身職工作曾是貧家優秀子弟首選,但穩定職涯某種程度也可能降低教師發展多元專長的動機。一旦遭遇調查,面對工作權不保之不確定感,時有老師不堪壓力重負而出現自傷、自殺等憾事。
若未來教職朝向流動性更高或非終身保障的方向發展,現職教師除提升教育專業外,也應及早培養第二專長,拓展跨領域能力,為職涯轉型預作準備,以提升面對教育環境變遷的韌性與選擇。
四、結語
正值各界熱議校事會議,討論〈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修正之際,然教育現場困境絕非單一制度所造成,而是教育法制、家庭教養、教師專業支持與親師溝通等多重因素交互影響的結果。
改革不應只聚焦於校事會議,應一併檢視《教師法》、《兒少保法》等相關法規,完善親師溝通機制,賦予學校合理的輔導管教權限,並強化教師專業支持,讓教育回歸專業、法制回歸平衡。
教育改革的目的,不是保障任何單一角色更要回歸教育本質。如何形塑國人正確家庭教育觀,完備親師衝突溝通平台、賦予學校管教權限,重建公校學習秩序,讓孩子在愛、陪伴與規律的家庭成長,於包容與紀律的校園和同儕互動,來日成為能融入社會、發揮所長的獨立個體,才是教育改革真正應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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