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新制上路! 教師拋三矛盾憂制度失靈
教育部今公布修正《教師解聘辦法》,將於1月14日上路。新制刪除匿名檢舉、調整案件分流機制。然而,備受爭議的校事會議仍留在制度中,基層教師質疑修法未觸及核心,教學現場焦慮持續升溫。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楊煥世攝影
教育部今(12 日)修訂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將於 1 月 14 日上路。新法不予受理匿名檢舉,也調整校園事件受理方式,並將解聘與教師考核案件分流,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涉及的不適任教師案件。另增訂親師生溝通爭議預防機制,並增設輔佐人機制,陪伴當事人(教師、學生)接受相關調查,給予心理支持。
至於教師經教評會在校事會議期間判定停聘,卻在調查後認定不成案的「冤案」補償機制。教育部表示,正研議相關配套。
| 《教師解聘辦法》修正前VS.修正後 | ||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 | 無 | 明定學校得以日常或例行的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親師生的互動情形,建立校園信任文化 |
| 檢舉案件性質 | 除了具名案件,也受理匿名案件 | 僅受理具名案件,不受理匿名案件 |
| 檢舉案件受理情形 | 由校長、行政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與專家學者等五人小組了解案情,討論是否受理 | 由校長邀集外聘調查人才庫人員、校事會議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四人召開會議,校長僅能表達意見但無表決權,經無記名投票決議是否受理 |
| 案件分流 | 經校事會議決議案件處分。情節嚴重者須送教評會,最重予已停聘、解聘;若情節輕微或事涉教學不力,則送考核會進行懲處與輔導 | 校事會議前即分流。若案件經校長召開會議認定未達解聘辦法程度者,則循考核辦法處理 |
| 輔佐人機制 | 無 | 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調查訪談時,得由輔佐人(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偕同參與,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 |
《教師解聘辦法》修正六重點
重點一:新增親師生溝通爭議預防機制
新法明定學校得以日常或例行的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親師生的互動情形,強化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重點二:修正案件受理機制 匿名不受理、校長無表決權
為了讓學校決定檢舉案件受理與否的程序更加嚴謹,新法將校事會議門檻修嚴,在學校接獲檢舉後,將改由校長邀集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外聘)、校事會議的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共 4 人召開會議,並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認定是否受理,但校長不具表決權;另,刪除匿名檢舉規定,提升案件處理的嚴謹性與公正性。
重點三:案件依輕、重分流 事涉解聘才進校事會議
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若教師是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簡稱考核辦法)第六條(獎懲基準)所定的懲處情形時,因所涉情節輕微,學校即可不依「解聘辦法」受理,而改依「考核辦法」直接派員調查。校事會議僅審議教師涉及不適任案件,避免頻繁召開校事會議。
重點四:強化保密義務,確保檢舉資訊不外流
學校處理檢舉時,也應強化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新法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除了有調查必要,或是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者以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的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將負行政責任外,也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五:賦予主管機關監督權、案件裁量權
新法修正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應就學校依「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獎懲基準)所規定的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若主管機關認為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另針對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的校園事件,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的案件,才視同學校接獲檢舉。
重點六: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確保心理支持
考量當事人多不熟悉調查程序,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調查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偕同到場參與,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教育部表示,這是修法是在既有規定架構下,透過建立明確分流、程序合理化及監督備查機制,讓不同性質的案件,能在適合的制度中獲得處理,兼顧教育專業、程序正義與校園穩定,讓利學校回歸教學本位。
不過這番政策美意,看在教學第一線教師的眼裡,仍有不同解讀。
教學現場不買單,拋三大矛盾憂加劇親師生衝突
矛盾一:校長分流案件「無表決權」,權力被架空
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林松宏表示,修法要求校長須與外聘人員共同決議是否受理案件,卻又剝奪校長表決權,形同在制度前端就架空學校既有的治理功能。他認為,若學校運作良好,透過親師溝通與內部處理機制,多數事件應可妥善解決,無須啟動校事會議。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也表示,教育部為杜絕「校長濫權」之質疑,在程序中剝奪校長的表決權。他擔心這樣的設計,形同讓校長逸脫行政責任,讓學校行政陷入權責不明的泥淖,加劇行政負擔。
興大附中前校長陳勇延也分析,校長在案件受理階段成為「打電話的人」,將由外聘人員決定是否受案,也取決於外聘人員的辦案專業。但換個角度想,校長無表決權,唯一好處能適度解決校長「辦」教師的疑慮。
矛盾二:觀課巡堂的日常,恐遭冠上蒐證之嫌
林松宏指出,學校原本就有一套對教師的觀察、管理、監督與懲處機制,這些日常運作並不需要透過啟動校事會議才能落實。此次修法在條文中新增「觀課」等規定,要求行政人員在接獲家長意見後即須依程序介入,表面看似制度化,實際上卻可能放大衝突,讓原本可透過溝通解決的問題,反而演變成對立。
陳勇延也提到,新法提及增加親師生溝通機制,並羅列「巡堂、觀課、行政晤談.....」等方案,但這些作法,早已是學校的日常,若現在將其法制化,未來只要行政人員去巡堂、觀課,都可能讓老師動輒得咎,將這些行為誤解成「蒐證」、「變相監控」。
矛盾三:以投訴取代溝通,濫訴疑慮未解
侯俊良表示,實務上常遇到教師只是糾正常規,卻被檢舉「霸凌」或「不當管教」;或是學生成績不佳被投訴「教學不力」,甚至出現有心人士從南到北針對網路影像進行大量濫訴。教師在長達半年以上的調查中面對心理折磨,即使最終清白,也已名譽受損、精疲力竭,但教育部對此類明顯惡意的濫訴毫無防堵機制,修法後甚至將日常的巡堂、觀課寫入法條,變向「強化效果」的結果,反而是更鼓勵「以投訴取代溝通」。
林松宏則認為,多數教師並不會因制度壓力而刻意採取防禦性教學,面對挫折仍會盡力回歸教育本質;但當制度不斷否定教師專業、壓縮信任空間,教師只能選擇自我保護,甚至離開教育現場,這也是近年「教師出走」的重要原因。而當教師熱情一旦被消磨,最終權益受損的其實是學生。
校事會議處理層級仍在校園,民團籲思考第三方機制
新法修正上路,能改善校園濫訴?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清義表示「效果有限」。他認為,儘管新法不受理匿名檢舉,但對於受理機制卻完全未聽取基層意見。
陳清義說,校長協會曾行文教育部,認為應由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成立「校事會議分區處理中心」,由該中心決定校事會議案件是否受理,以減緩校園行政業務量,也能避免頻繁開會衍生龐大出席費支出。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說,新法修正仍將校事會議的啟動、調查層級擺在「校園」,僅微調受理方式,仍難解決問題核心。
馮喬蘭認為,相關辦法不應只在「廢除」與「保留」之間二選一,而是應交由第三方單位來處理,由校外第三方單位主導並負責、完全由專業調查人員組成,讓制度真正保障到老師與學生,而不是淺薄的只在懲處上攻防與算計。至於如何設立第三方處理機制,她認為,事涉制度大變革,需從現在就開始具體討論。
更多【校事會議】相關最新報導
- 最新修法|校事會議新制上路! 教師拋三矛盾憂制度失靈(本文)
- 修法預告|校事會議分流失靈 教育部五大修法重點一次看
- 教團呼籲|校事會議僅3.3%案件達解聘程度 教團轟「3高1低」折磨基層教師
- 家長觀點|家長團體:校事會議不應廢除 需落實精準分流
- 全台調查|學校變法院!逾8成教師任教學校開過校事會議、影響教師久任意願
- 法源流程|什麼是校事會議?最重可解聘老師?一張圖看懂流程
更多校園法律相關內容: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