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用刑法判斷教師不適任 教師反彈:那是司法官該做的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中,調查小組應該如何調查或確認檢舉內容是否成案?一般來說,處置不適任教師的依循是教師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但全教會副理事長張瓊方、全教總集體協商中心研究員及調查人才庫成員張旭政表示,在調查員培訓時講師常強調可以用「刑法」來判斷老師行為、或盡量提到構成刑法上傷害,並對此表示不合理。

教師示意照。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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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適任教師案件大增,有教師指出,案件調查小組成員在接受調查員培訓時,被教導說可用「刑法」來判斷教師行為,導致老師搜查學生物品可能涉及強制、體罰可能構成傷害,但根本沒有經過法院的調查,用刑法概念來判斷教師管教行為並不合理。對此,培訓講師表示,對於情節嚴重的案件,才需透過刑事實務案件,讓調查員知道怎麼判。

學校收到不適任教師的檢舉後,要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定是否成案,並由校事會議或縣市級的專業審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審議。若在校事會議處理,學校會組成調查小組,成員除了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各一名以外,有至少一名為相關專家學者或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人員。

調查小組最後會做成調查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決定是要移送教評會、考核會或結案。有身為人才庫調查員的教師表示,由於家長及教師會代表常沒有受過訓練,缺乏調查專業,因此撰寫調查報告的任務就落在人才庫內的調查員身上,這些調查員都接受過完整訓練,相對更了解相關法規的適用以及寫報告的方式。

一般來說,處置不適任教師的依循是教師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但全教會副理事長張瓊方說,在調查員培訓時,講師有說也可以用「刑法」來判斷老師行為。以搜查學生物品的行為來說,如果學生不讓老師搜查,就有可能涉及「強制」,類似刑法內容被拿來校事會議懲戒教師的「罪名」還有公然侮辱、毀謗等等。

全教總集體協商中心研究員、調查人才庫成員張旭政說,調查員培訓課程的幾個講師常強調,在處理不當管教或體罰案件時,可以盡量提到這構成刑法上傷害、公然侮辱等等。「我個人非常不以為然」,張旭政認為,刑法的涵攝是司法官、檢察官該做的,行政調查就是按照行政法令規定,「怎麼會又叫我們寫說有沒有構成刑法上的罪名?」

張瓊方在接受調查員培訓時,有身為律師的講者就質疑,在教學現場用刑法概念來判斷教師管教行為並不合理,因為這沒有經過法院的調查,是用行政的手段來認定教師違反刑法。

依照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若有犯性侵害、內亂外患罪、體罰或霸凌學生、偽造或湮滅校園毒品事件的證據等等數項行為,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這些行為被稱為教師的「消極資格」。調查員培訓講師、政大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解釋,涉及消極資格的案件多半情節嚴重,才需要在培訓中透過刑事實務案件,來讓調查員知道要怎麼判、怎麼看案件輕重程度。莊國榮也說,畢竟調查員也不是法官,並不是要這些調查員作刑事判決,而是據此了解調查報告的寫法。

(本新聞授權來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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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芯 李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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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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