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遇職場霸凌怎麼辦?最新《職業安全衛生法》懶人包

校園裡主管的管理與工時要求,是正當的、還是職場霸凌?2026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上路,本文將帶你一次看懂新法重點、老師也適用的權益與法律依據,以及當你被排擠、刁難時到底該怎麼辦?

教師遇職場霸凌怎麼辦?最新《職業安全衛生法》懶人包。製圖:林雨霈,由AI協作生成。

教師遇職場霸凌怎麼辦?最新《職業安全衛生法》懶人包。製圖:林雨霈,由AI協作生成。

本文重點摘要

2026 年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上路,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用法律明確定義什麼是「職場霸凌」、雇主該負哪些責任。新法一出,許多老師第一個疑問是:「這是在保障一般上班族的吧?我們學校老師也算嗎?」答案是:當然算!

在校園職場中,管理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究竟由誰定義?當主管口中的正當管教與合理工時淪為口號,甚至演變成系統性的校園職場霸凌,老師們在權力不對等的困境下身心俱疲,在體制內往往求助無門。別再忍氣吞聲了!這篇懶人包帶你一次看懂新法重點保障老師權益的法律依據,以及當你被排擠、刁難時到底該怎麼辦?這一次,法律當你的後盾!

一、先看重點:這次《職安法》修了什麼?

過去台灣談「職場霸凌」,其實沒有一部法律直接定義它。勞工只能引用《職安法》第 6 條「雇主應預防勞工因他人行為遭受身心不法侵害」這條較概括的規定,但舉證困難、處理曠日費時。

2025 年 12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配套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也在 2026 年 6 月正式公告,並與母法同步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本次《職安法》三大突破

項目 過去 2026/7/1 起
定義 無明文定義 法律首度明定職場霸凌構成要件
雇主責任 概括性義務 明定預防、受理申訴、調查、懲處、保護等具體流程
罰則 較輕 未依法處理最高罰 75 萬;致勞工罹職業病最高罰 150 萬

二、到底怎樣才算「職場霸凌」?

依《職安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指: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兩個關鍵要注意:

  1. 原則上要「持續」發生單一、偶發的口角通常不算;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例如一次極嚴重的公開羞辱、恐嚇)。

  1. 要「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主管基於管理權責的合理要求、正常的績效檢討或糾正錯誤,不等於霸凌。

《防治措施準則》列出的 4 種典型樣態

認定時會綜合審酌事件的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與目的,並參考以下情形:

  1. 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你參加核心的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2. 破壞或阻礙你的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3. 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的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
  4. 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

三、老師適用《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嗎?

答案是:「是的!」,具備明確法源依據《職安法》適用於各行各業,學校也是「事業單位」。

勞動部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 Q3截圖

勞動部「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宣導截圖。Q&A 中已說明學校也適用職安法。圖片來源:勞動部

教育部訂定、適用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的《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 2 點明白定義:

  「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並要求「學校應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這代表:教職員工就是《職安法》所稱的「勞工/工作者」,學校身為雇主,本就負有防治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的法定義務。7/1 上路的新專章,等於把這項義務升級成一套明確、專門針對霸凌的申訴與調查制度。

一張表看懂:你的身分適用哪條法律保障?

你的身分 職安法(霸凌防治)適用情形 補充
公私立學校教師 ✅ 屬「學校教職員工」=勞工/工作者,學校須依《職安法》防治霸凌 聘任、待遇等身分事項另依《教師法》,教師不適用《勞基法》
學校約聘僱、助理、職務代理等 ✅ 有勞動契約、獲致工資者,適用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職員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另辦 走公務人員保障體系

老師遇到霸凌並非「無法可管」,而是有《職安法》+學校職安要點+《教師法》三層保障。接下來各級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也將依新專章,檢討並更新校內的防治與申訴機制。

四、老師遇到霸凌,該如何是好?

老師可進行申訴,且受法律保護。依《防治措施準則》第 20 點,雇主不得因你提起或協助申訴,而對你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情況 明確做法 法源依據
遭同事、主管霸凌,想循職安體系處理 學校依法設置的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信箱、專線、專責單位)提出申訴,由學校啟動受理→調查→懲處程序 《職安法》§22-1~22-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霸凌者是機構最高負責人 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職安法》§22-3、《防治措施準則》第 6 點第 8 款
對學校的處置、措施不服(身分權益受損)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 《教師法》教師申訴制度
加害人是校長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處、教育部)申訴 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涉及性騷擾、性霸凌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程序(與霸凌調查可併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措施準則》第 27 點
身心受創 依需求要求雇主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福資源,並保留就診紀錄 《防治措施準則》第 7 點

五、權益自我防護:遭遇霸凌的五大因應對策

在職場遭遇霸凌時的五大應對措施。

在職場遭遇霸凌時的五大應對措施。製圖:林雨霈,由AI協作生成。

  1. 蒐證、留紀錄:保存對話(LINE、Email、通訊軟體)、錄音、會議紀錄、目擊者、就醫證明。記下每次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內容。
  2. 確認管道:先向人事或教師工會確認自己該走哪條程序(職安申訴/教師申訴/性平會)。
  3. 書面提出申訴:可用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言詞申訴時,受理單位須作成紀錄並讓你確認無誤後簽名。
  4. 善用保護與協助:雇主知悉後應採取隔離等措施避免再度受害,並依需求提供或轉介協助,且不得報復。
  5. 尋求外部支援:教師工會(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教育/勞動主管機關、專業律師都能協助。

六、申訴後處理程序:最新《防治措施準則》流程解析

項目 規定內容
受理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
調查單位 僱用 30 人以上者,須設申訴處理單位(至少 3 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調查小組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須組成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1/2
保密與保護 全程不公開、當事人不對質、參與人員負保密義務;禁止對申訴人或協助調查者報復。
調查期限 原則2 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申訴期限 自霸凌行為終了起逾 3 年不受理;加害人為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起 1 年內提出申訴。
申復(不服結果) 可於收到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書面申復,同一事件以 1 次為限
惡意虛構 若經查證申訴人惡意虛構事實,將依規定懲處,以保障被誣指者權益。

延伸閱讀:行政老師要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怎麼辦?各式校園事件處理程序對照表

七、未落實防治會怎樣?學校與雇主的法律責任

依《職安法》,雇主(事業單位)若未依法採取預防、受理、調查、協助或懲戒等措施:

  • 一般違規:可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
  • 若因霸凌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罰鍰提高至 3 萬至 150 萬元

八、這算不算霸凌?校園常見情境與自我檢核表

以下用校園常見情境,幫你快速判斷「這是不是職場霸凌?」,以及建議的下一步。

判斷三把尺:是否利用職權/是否逾越合理範圍/是否持續(或情節重大)。

校園情境 是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建議行動
主任在教學會議上,就事論事指正你的教案缺失 ✗ 屬正常業務管理,通常不構成 依專業意見調整,如有疑慮可事後溝通
你長期被刻意排除在領域/學年重要會議之外,資訊被隱瞞 ✓ 符合「刻意排擠、隱瞞資訊」樣態 記錄每次被排除的時間與事由,向申訴管道反映
被持續分配遠超負荷、與專業明顯不符的行政雜務,且針對你一人 ✓ 符合「以權力欺壓、分配不合理工作」 蒐集分工紀錄與比較資料,提出申訴
校內流傳關於你的不實傳言、私事被揭露 ✓ 符合「散布謠言、揭露隱私」 保存訊息、找出目擊者,必要時併行法律途徑
同事間一次激烈爭執後,各自道歉、未再發生 ✗ 偶發、非持續,通常不構成 自行或透過協調化解即可
被公開羞辱、恫嚇一次,但情節嚴重、造成身心受創 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為必要 立即蒐證、就醫留紀錄,儘速申訴
遭受帶有性意味的言語、肢體騷擾 ✓ 屬性騷擾/性霸凌 性平會程序(可與霸凌調查併行)
你不服學校對你的懲處或不利措施 — 屬身分權益爭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再申訴
霸凌你的人是校長 教育局/處、教育部申訴
你怕申訴後被報復、被調課或考績打壓 — 法律已保障 依《防治措施準則》第 20 點,雇主不得報復;遭報復可再主張權益

九、遇到職場霸凌的三步驟

 當事件發生時:先蒐證、找對管道、別怕申訴。當你不確定屬於哪條程序時,向學校人事或教師工會確認,是最快也最安全的第一步。

遇到職場霸凌的三步驟

當你遇到職場霸凌時的關鍵三步驟。製圖:林雨霈,由AI協作生成。

資料來源

一、法規

二、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範

三、教育部相關規定

四、勞動法適用規定

*本文為新法上路之通則性整理,個案的適用與救濟程序,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函釋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

作者:施雲心、林雨霈

延伸閱讀

翻轉教育 翻轉教育

翻轉教育

華文圈最具影響力的創新教學專業與資源分享平台

「翻轉教育」網站,以「連結改變教育的力量」為創始初衷,致力成為「華文圈最大的創新教學專業與資源分享平台」,作為幫助第一線教育工作者快速回應時代變化,拓展新知、實踐所知的最佳指南。

翻轉教育電子報

訂閱翻轉教育電子報(每週三發送)

每週精選國內外教育報導,提供給關心教育的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