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看校園衝突:警察可以入校帶走國小生?老師被打告小孩錯了嗎?律師談少事法移送前程序
前陣子發生在台中小學的師生衝突事件引發社會關注,事件的處理方式及後續發展也引起各方討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次事件處理上有什麼可以更完善的地方?怎麼做更能保障老師的安全、兼顧少事法對少年的程序保護?
圖片來源:canva圖庫
本文重點摘要
台中國小生與老師間的衝突,後續警察入校將學生帶走的事件,在盧秀燕震怒後成為全國焦點,甚至直指該名老師「不適任」、該校校長「毫無法律概念」,警方也立即有人被懲處、調職。
一天下來,看到版上許多在意老師權益的人,或在第一線的教師們非常不滿,學生都拿球棒出來打老師了,老師不能提告嗎?學校請警察處理錯了嗎?竟然被打的老師還會被批評成「不適任」,現在的法律都在保護加害者等等。
在事實還非常片面(到底是老師先不當壓制學生,學生出於防衛、掙脫揮棒,或是學生真的單方面毆打老師)無法釐清的前提下,馬上踩一個立場可能都有翻車的可能。
這篇文希望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次事件處理上警方有什麼瑕疵?如果未來真的發生學生攻擊老師的情況,警方可以怎麼做,更能保障老師的安全,也兼顧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於少年的程序保護。
事件前提建立
建立前提:這個小六學生滿 12 歲,老師是在事發後隔日校內打110報案,家長有無同意各說各話。
從各家不同的新聞報導,以及市議會質詢的影音,先把事件的前提建立:
一、這個小六學生應該已經年滿 12 歲了
年齡對於適用怎樣的法規處理,是先決的前提要件,在 12-18 歲這個年齡區間(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如果學生未滿 12 歲,並不會被移送少年法院,而是回歸教育、社福、警政等行政體系協助,並依兒少權法、學生輔導法給予協助。
從報導中來看,全案警方有函送台中地院少年法庭,後續法院因認情節輕微,裁定不付審理,可以推論這個小六學生應該已經滿了 12 歲,才會被移送。
二、老師在「事發後隔天」,以「在學校打110的方式」報警的方式請警方到校
該位小六學生打老師的行為,老師當下並沒有報警,而是在隔天在學校打 110 報警,兩位警員到校內帶老師及學生到警察局詢問。
三、家長有無同意警方送往警局有疑義
依照警方的說法,警方稱家長有同意送警局,後續也等到家長到了才讓學生做筆錄;但從家長的說法,接到第一通電話,家長理解到的訊息是師生發生衝突,學校有請警方到場,第二通電話學生就已經在警局了,以家長的說法是沒有經過同意。
老師報案後,警察要通知學生(少年)做筆錄,法律上該怎麼做?
在法律上,對於非現行犯,警察要請少年到警局做筆錄,依照現在的法律有幾種常見作法「逮捕」、「同行」、「逕行同行」、「通知書」,下面就簡單說明這幾種作法的差異及要遵守的事項:
一、老師報案後,警察可以核發「通知書」,要家長陪同學生到警局做筆錄
對於部分人可能有經驗,如果自己被他人到警局報案提告,通常就會收到一張「警局通知書」,請你在特定時間點到某個警局做筆錄,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也有相同規定(18-1),「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二、學生如果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警察可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同行書」
如果今天警察寄了一個通知請學生、家長到場,學生、家長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形下,少事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18-2)。
對於「同行」這個詞可能多數人比較陌生,用更常見一點的用詞,可能比較多人知道的是一般刑事程序中的「拘提」,也就是警察可以到你家使用強制力,讓你到警局做筆錄,但在法條中也有提到「必要」時這個要件,也就是說不應該今天一次不到,警察立刻報請核發同行書,到家裡抓人,實務上還是必須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
三、如果是嚴重犯罪行為,警察可採用「逕行同行」的方式,讓少年法院法官事後同意
除了上述做法,還有一種面對緊急狀況下,警察可以採用「逕行同行」的方式,在沒有事先聲請的情況下,先用強制力讓少年到警局,但法規設下嚴格的條件,必須是「有事實足認共同觸犯刑罰的現行犯」、「在收容、羈押等狀態下脫逃的少年」、「經盤查逃逸,且有事實足認觸犯法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18-4)。
基本上必須要是相當嚴重且緊急的情形,才能使用到「逕行同行」的作法,在沒有得到少年法院法官核准的前提下先抓人,但在使用這種作法後,法律也規定警方必須立即事後報請同意,若法官不同意就必須立即放人。
新聞個案中,警察讓小六學生回警局是用哪一種方式?
看完上面法律上規定的作法,在這次新聞個案中,警察讓小六學生回警局是用哪種方式?很顯然幾乎不符合上面各項程序,沒有發通知書、沒有少年法院法官的同行書、沒有逕行同行的前提情形發生,很可能是警方實務上創造出來「自願同行」的作法。
也就是說,警察詢問你願不願意到警察局做筆錄,是你自願跟著警察回去警局作筆錄,你的人身自由並沒有被拘束,在這次的新聞個案中,很可能就是採用這種作法,但對於可能剛滿 12 歲的少年,能不能自願同行,這是非常有爭議的,在這個個案中,家長有沒有被詢問,目前雙方也是各說各話。
對於自願同行的作法也一直受到各界批評,對於一般人而言,當警察請你回警局的時候,如果警方沒有明確告知可以不同意,多數人多半會選擇跟警方回到警局,擔心如果不配合會對自己有什麼不利的情形發生,也很可能多數警察會選擇這種方式,規避法官核發同行書,或要另外發通知書的行政成本。
老師可以提告,警局應該核發通知書要家長陪小六學生做筆錄較合理
回到新聞案例,老師已經是在「事發」隔天才報案,警方可到學校確認有無監視器等證物,對於師生雙方做筆錄,實在沒有在上課時間讓師生都到派出所做筆錄的必要。
依照前面的幾種作法,老師提告是他的權利,這部分無庸置疑,但警方應該先用「發通知書」的方式,請家長陪同學生到警察局做筆錄是較為合理的作法。
今天換一個場景,如果是在公司跟主管發生肢體衝突,在衝突後的隔天,主管到派出所報案,報案後警察也不會立刻到公司把雙方帶到警局做筆錄,這顯然是相當不合理的情形。
老師案發後隔天選擇不去派出所報案,而選擇在校內打 110 請警察來,合理嗎?
在這次的新聞事件中,老師的作法可能是值得討論的,通常我們打 110 的情形,會是今天這個犯罪行為正在發生,趕快請警方到現場進行處理,抓到犯罪嫌疑人,也保存現場事證。
而在六個月的傷害罪告訴期間內,老師當然可以提出告訴,但通常的作法就是驗傷後,直接到警察局進行報案,一般人不會在案發隔天還打 110 報案。
因為今天事發後,就算打了 110,警察到現場,你還是得到警局做筆錄,那為什麼不就直接去警局報案就好?這是我認為整件事情最為詭異的地方。
在部分新聞報導中,有提到在警方製作筆錄結束前,該老師認為「只是要給學童一個警惕」,表明不願提告。
那很顯然在這個老師的教育理念中,是想透過打電話要警察來,來給學生警惕,這樣的行為是不是適當,這個恐怕就是每個人自己心裡有一把尺了。

*本篇文章由【何蔚慈】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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