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議題】孩子的私密影像被公開,師長如何協助孩子處理?

性別議題從何教起?年輕懵懂的他們拍錄了性關係的影像,想記錄下兩人相愛的證明。阿弘為了跟好友炫耀自己的「豐功偉業」,想把影片傳給同班的小山,沒想到不小心將影像傳送到了班級群組。一時之間,小寧與阿弘的事情在校內便迅速地傳開來。

▲孩子的私密影像被公開,師長如何協助孩子處理?原圖時報出版提供、高穎婕製圖

▲孩子的私密影像被公開,師長如何協助孩子處理?原圖時報出版提供、高穎婕製圖

孩子們最常遇到的性別議題,除了近期雞排妹遭遇的「性騷擾」,還記得震驚全球的「N 號房事件」嗎?在相關報導和社群討論下,多是跟風喊「卡」、「求上車」的留言,更加速非法色情內容與惡意的傳播,因此2020年底,教育部發起「防治數位性暴力」的活動,邀大家一起從性暴力「下車」。究竟,任意拍攝別人私密影像、甚至散布到網路,需要負擔哪些責任?手滑誤傳就沒事嗎?以下情節仍常在校園發生,需要師長特別留意與宣導。

事  件:誤傳私密影片,有罪嗎?

事件主角:小寧、阿弘、鄉民ABCDE

事件時間:民國109年11月

事件地點:台北某大學

事件概要:小寧是一名大一生,離開南部來到台北念書,她的在校成績很好,沒什麼能讓父母擔心的地方。有天,她在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叫阿弘的大三生,在阿弘的甜言蜜語下,兩人很快地發生性關係。

年輕懵懂的他們拍錄了性關係的影像,想記錄下兩人相愛的證明。阿弘為了跟好友炫耀自己的「豐功偉業」,想把影片傳給同班的小山,沒想到不小心將影像傳送到了班級群組。一時之間,小寧與阿弘的事情在校內便迅速地傳開來。

小寧:拍影片的當下 我根本沒想那麼多

我的目光,不自覺地都投向他

小寧在社群軟體的廣告上看到一個交友 APP,覺得新奇有趣,也想認識更多的朋友和異性,便不假思索地申請了帳號。進入交友軟體後,她就瀏覽到一個熟面孔──那是學校裡的風雲人物、籃球隊學長阿弘。每次校隊外出比賽,小寧的目光總是落在他身上。「沒想到他也有在玩這個 APP」,小寧手也不自覺地「往右滑」,兩人也順利在交友軟體上配對成功,開始聊起天來。

他是我的初戀,所以要我做什麼我都願意

除了網路上聊天,他們也會約出去吃飯或到處走走。那天,小寧和阿弘約會去看電影,電影散場後,阿弘便邀小寧到他的租屋處,小寧也答應一同前往。兩人在阿弘的房間一起聽了一會兒音樂,肩並肩坐在地上,阿弘的身體也不自覺靠近小寧。雖然有點猶豫,但因為小寧很喜歡阿弘,也曾經幻想過各種可能會發生的親密關係。小寧說:「我們開始發生性關係,沒多久阿弘拿出手機想要拍攝,我覺得有點害羞,但是他說這是我們的第一次,想要留下我們開心的經驗,我沒有拒絕。」

但是小寧表示,他有輕輕地推開了阿弘的手機鏡頭:「我記得我有跟他說,希望他不要拍到我的臉。」

一覺醒來,世界都變了

小寧回憶道:「那天結束後,我們一起洗了澡,吃完飯後回家。回到家我還是有傳訊息給他,但是我覺得他好像變得有點冷淡,不太理我。」

小寧當時心想,阿弘會不會就是大家說的那種「渣男」?

隔天一早,小寧剛起床就看到她的手機有很多未接來電,正疑惑發生什麼事,好友又打來了一通,焦急地問她到底發生什麼事?尚不知情的小寧被搞得一頭霧水,朋友這才趕緊傳了一個「小寧小破麻」的粉絲專頁給她,粉專上的貼文有小寧的照片,以及明顯是前一晚阿弘拍攝的影片中所擷取出的畫面。小寧顫抖著雙手,滑過了貼文下方的數不清的對話列與留言。她覺得的世界幾乎要崩塌了,完全不知道該如何面對這種事情。

過了幾天,小寧的手機甚至收到了匿名簡訊,內容是要找小寧性交易的訊息。小寧邊哭邊顫抖地說著:「甚至有人傳簡訊說要埋伏強姦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阿弘:我只是一時糊塗按了分享鍵

我沒有偷拍,只是想跟小山炫耀而已

「那個粉絲專頁不是我創立的,我根本不知道是誰。」阿弘表示,與小寧發生性關係的時,小寧並沒有拒絕他,阿弘也有記得小寧說過不要拍到她的臉。但阿弘在過程中屢次拿手機拍攝,小寧並未閃躲,阿弘便以為小寧同意阿弘的行為,他才會用手機拍下整個性關係的過程。

阿弘說:「我的確是出於炫耀的心態,才想傳給小山看,小山是我信得過的兄弟,我那時覺得傳給他沒有問題。」

我沒有創立粉絲專頁

阿弘懊惱地說:「我實在不知道為什麼會按錯鍵,我真的沒有想傳給大家看,一時手滑造成這個風波,我真的很抱歉。」阿弘表示,他也不知道網友是如何肉搜到小寧的,粉絲專頁也不是他創立的,更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人如此惡毒,透過私訊、簡訊的方式,傳給小寧那些可怕的訊息。

我願意賠償金錢,也會跟小寧道歉,希望法官給我機會

阿弘後悔地說:「我對一時鬼迷心竅所做出的蠢事感到非常抱歉。我知道金錢沒辦法解決這一切,但我希望法官可以給我一個機會,讓我有機會彌補我所做出的錯事。」

此事爆發後,在網路上掀起了一陣風波⋯⋯
鄉民 A 成立粉絲專頁,目的就是為了要取笑、調侃小寧(涉及公然侮辱及誹謗罪);鄉民 B 則是肉搜小寧的個人訊息,透過社交軟體私訊給小寧,傳了許多騷擾訊息(涉及恐嚇罪)鄉民 C 則是在網路上下載並且轉傳小寧與阿弘發生性行為的影像(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鄉民 D、E 甚至發送威脅要強姦小寧的簡訊給她(涉及恐嚇罪)。

對於手誤引發的一連串事件,阿弘懊惱地說:「這些都不是我之前所預料的,我真是一個壞人⋯⋯。」

案件判決結果

妨害祕密罪的部分應判決無罪,而阿弘把影片傳到班級群組,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緩刑二年,並應接受兩堂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理由

綜合阿弘的自白及手機裡的傳遞紀錄,還有勘驗影帶中的內容,阿弘就兩人間的性行為過程,沒有進行竊錄,所以不構成妨害祕密罪,這部分判無罪。不過阿弘散布猥褻物品罪,判處緩刑兩年。

人民法官你怎麼想?

A:阿弘未經小寧同意就將影片傳到班級群組,應該分別成立妨害祕密散布猥褻物品罪

B:阿弘拍攝時有經過小寧的同意,所以只就「影片傳到班級群組」的部分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法官判決理由

1. 小寧「同意」阿弘才進行拍攝,所以不成立妨害祕密罪

妨害祕密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及隱私的權利。在法律上,禁止人民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小寧與阿弘在房間中發生私密的性行為,毫無疑問是兩人都不想公開的隱私活動。如果想記錄這樣的過程,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如果記錄性活動的過程中有經過雙方同意,就不算法律上所規定的偷錄行為,也不會構成刑法中的妨害祕密罪,法律上對這樣的行為也無所限制。

小寧已年滿18歲,無法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關於拍攝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照片、影片的規定,阿弘的拍攝行為應是無罪。

2. 未經對方同意散布影片,在現行法律只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按照目前規定,傳遞這種未取得影片拍攝者同意而散布的性私密影像行為,僅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的意思是指「讓一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取得、下載、轉發、傳送』;而法律規範中猥褻物品指的是,「對於一般人來說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有礙於社會風化,包括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的猥褻物品」。

3. 考量被告阿弘最後還是和解了,法律沒必要逼人到絕境,所以決定科以緩刑

雖然阿弘手誤才不小心將影片轉發到群組中,但他原本想傳給朋友小山的這種心態就是錯誤的。法官審酌阿弘並沒有前科,事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決定科以散布猥褻物品罪,緩刑二年,並應該接受兩堂法治教育課程。

法律與反思

好奇心不只殺死一隻貓,這種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更是讓人困擾。每當有這類型的影像在網路上傳遞,總是有不少人出於好奇心「想上車」、「求連結」。但是,正因為這樣的好奇心,才會造成相關的影片或是相片加速傳遞,而這些傳遞更是受害者無形的壓力。

我們無法預設,也無法渴求每個被害者都能積極、樂觀的面對這些突發事件,更無法形塑一個可以拋棄性隱私的環境。也許,當我們在網路上意外看到這樣的事件發生時,作為網路使用者的我們,「下車」會是最好的選擇。(看更多>>教育部:防治數位性暴力,這次我們一起下車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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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教育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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