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新規「下課禁管教」惹議 教部:重新檢討再頒布
▲黃建賓攝
下課時間,老師能不能把學生留下來管教?教育部在開學前一紙公文宣布,除了特殊情況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罰站、罰寫等管教措施,也就是避免使用「禁止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不料消息一出引起軒然大波,一線老師、校長等強烈反彈,認為這樣的決定會造成教師「有責無權」,未來孩子更難管教。教育部只好緊急煞車,表示原意造成誤解,將重新檢討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作者:王韻齡、陳盈螢
教育部今年8月發布新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22條提及「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最引人爭議。台北市內湖高中老師周維毅在臉書粉絲專頁中就分析,第22點第1項與第2項可說是前後矛盾。第1項指教師基於引導學生發展的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可進行一般管教措施,包含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等。但第2項卻規定教師除特殊情形外,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下課時間禁管教 師生關係恐急凍
「為了怕課上不完,(課堂上)同時還要監督學生打掃和補寫作業,老師根本三頭六臂超強大!」周維毅坦言,老師們下課時間也很需要休息,但有些認真的老師是即便下班了,還是會請學生到辦公室補寫作業、打掃或談話,這些互動常是理解與關心學生的重要機會。他質疑這次的修訂無益於教學現場,「除了逼得師生關係疏離緊張外,我目前看不到什麼實益」。
高雄市仁武高中老師石佩蓉也認為,辦法修訂是限縮老師教學權力,「在家庭教養功能持續萎縮的時代,一直去限縮老師的正常的管教權力,到最後大家是指望靠法院來管教嗎?」石佩蓉說,老師權力上限基本上算是清楚:體罰就是錯,言語侮辱就是被告,越線後就應承擔後果。
台北市興雅國中老師林淑媛以近30年教學經驗表示,正向管教不易,尤其個案學生在學校出現師生衝突、特殊情況時,常需師生平緩情緒後方可調解對話,也須顧慮其他班上學生的受教權,因此多會利用課後時間進行管教。「孩子在白天有狀況沒辦法冷靜下來思考,需要放學後單獨和他安靜的談,我是限制他的自由,違法了,但我知道他行為背後的原因、能從源頭解決,這值不值得?」
「以正面角度來看,辦法修訂是讓老師們可以好好休息了,」桃園縣龍星國小六年級班導師古智有提到,自己也和學生討論到這項辦法修訂後,「家長」端的管教責任將更大。她表示,國小端需要老師課後進行管教,多發生在孩子作業沒寫,或是和同學起衝突,倘若老師無法在課後時間處理,只能請家長到校溝通,也更需要孩子懂得自律。
高雄市林園國小老師林彥佑則強調,教育部應「放大格局」而非限制「芝麻小事」。
教育部政策轉彎 澄清原意是「維護學生休息權利」
眼見反對聲來勢洶涵,教育部粉專上特別發布澄清文指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維護學生的休息及休閒權利,不應以「限制下課」作為管教手段。但下課時學生如有違反常規情形像是抽菸、打架、霸凌、危害校園安全等,教師仍可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而許多家長的留言卻與教師界看法大相逕庭。有家長表示支持教育部、贊同新規定,指稱「我女兒低年級的班導說是為了孩子的安全,全班兩年沒真正下課,只能去廁所,因為老師怕吵,連下課都要輕聲細語」,也有人留言「在求學階段都遇過因為課堂秩序太差,所以這節不下課的老師。但下課休息時間是學生的基本權利,教師不該利用剝奪下課來作為管教手段」。
由於爭議太大,教育部只好公開表示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訂,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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