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初審通過,可望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流程

5/1立法院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案,降低不適任教師解聘門檻,並將不適任教師區分為4種類型: 1. 涉違反性別平等 2. 涉違反兒少福利及體罰霸凌 3.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4. 其他 教學不力,增校外專審會協助調查 這4類狀況,依照情節,訂有不同的解聘處分及流...

▲ 親子天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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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多時的《教師法》修正草案,5/1在立法院完成初審。這次大幅修法重點在降低不適任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的門檻,加速處理程序,期待解決過往被家長詬病,不適任教師處理曠日廢時,甚至還可轉調到他校繼續任教的不合理情況。

5/1立法院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案,降低不適任教師解聘門檻,並將不適任教師區分為4種類型:

1. 涉違反性別平等

2. 涉違反兒少福利及體罰霸凌

3.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4. 其他

教學不力,增校外專審會協助調查

這4類狀況,依照情節,訂有不同的解聘處分及流程。例如,若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可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 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直接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另外,針對較難認定的「教學不力」部分,在原有的教師評議會程序之外,另增一個教師校外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機制,修正條文中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專審會,專審會成員包括主管機關行政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少福利專家、家長及教師會代表等,協助學校調查不適任教師。在新修條文中,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類,由於教評會召開門檻較高,學校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送專審會,專審會審查屬實後,可降低教評會審議門檻為1/2以上出席、1/2以上出席者審議通過,即能做出解聘不續聘的決議。

《教師法》修正案增專審會,教評會功能不彰有解

教育部長潘文忠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專審會調查屬實的案件,因已經過相關調查和輔導,可降低教評會通過解聘或不續聘的門檻,避免程序延宕過久,以確保學生的受教權。

潘文忠強調,專審會的角色獨立在學校以外,具有其專業和客觀性,可當成學校教評會「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必要的「補強」措施。

學校未依規處理不適任教師,主管機關得究責

專審會機制如何能有助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 一位不願具名的地方教育處長私下表示,學校每次召集不適任教師教評會議,該出席的教師代表不是忙於公務、就是請假,光要達到這出席門檻就不容易了;何況因校務人員並不具備完整的法律知識,有時因會議作業疏失,導致做成的結論無效,全部重來,簡直是嚴重的精神損耗,所以教師對教評會任務也是避之唯恐不及,難怪長期下來效果不彰。

《教師法》修法後改為,若學校不開教評會,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可介入送專審會,專審會得比照教評會審議的出席、投票門檻,做出解聘決議。修法條文也加入,學校若未依規定召開教評會審議處理不適任教師,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育部2017年就建立專審會機制(看更多:專審會新制2017上路,淘汰不適任老師:我們不能跟孩子說「是你運氣不好」),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表示,目前全國除連江縣尚未成立,其餘21縣市都已成立專審會。但范巽綠感嘆,專審會陸續成立近兩年來,送審案件32件,接案的只有23件,目前都還在走程序中,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程序,應該還要再加快一些。

教評會教師代表降為1/2以下

修法過程中引起爭議的,還有教評會中的教師比例,舊法規定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案時,教師占比「不得少於1/2」,因此被家長團體評為「師師相護」,無法明快處置不適任教師。新的行政院版本規定,在處理涉及性平、體罰、霸凌的不適任案,將教師解聘、不續聘案時,教師代表的占比修改為「少於1/2」,另行增聘立場較為客觀的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在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角力下,《教師法》修法初審終於通過,雖然仍有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對目前條文認為不盡滿意,但在《教師法》修法加持下,未來能否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是廣大家長的期待。

王韻齡 王韻齡

王韻齡

親子天下記者

教育線記者,對教育政策觀察、現場故事和人物寫作有極大的熱情,以「一日媒體人,終生媒體人」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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