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民法不許同性結婚,違憲
作者: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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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司法院發布了影響家庭重要的解釋文,未來家庭不再是只由一男一女或是一夫一妻組成,現行民法規定不容許同性成立婚姻關係,宣告違憲。大法官的理由為何?
今(5/24)司法院大法官發布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篇關於婚姻的規定,只容許一男一女和一夫一妻,是異性婚姻脈絡的解釋,不能讓相同性別的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為違憲。
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若是逾期仍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可以依據民法規定,持二人以上簽名的證明,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釋字第748號解釋長達五千字,列出19點理由,說明應保障同性婚姻的理由,整理其中重點如下:
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都是社會穩定基石
大法官今天公布的解釋,是針對台北市政府、與同志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的釋字第748號解釋,並首度同步發出英文版釋憲文。大法官解釋文指出,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相關法律,也未改變異性婚姻建構的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基石。
性傾向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
大法官解釋也提到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成因是生理和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和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和汎美衛生組織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非疾病。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婚姻不是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
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解釋文最後強調,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和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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